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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全市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5-23       稿件来源:【字体大小: 】 浏览次数:

    为促进全社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交发展方式,确保“十二五”期末全社会R&D投入占GDP比例达到2.5%以上,力争3%,全面建成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进行年度复核
    每年由科技局会同税务局、财政局、统计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进行联合审核,对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6%以上,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4%以上,以及年销售收入大于2亿元且研发投入比例达到3%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接规定享受“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实际研发投入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暂缓或停止享受该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50%摊销。对研发投入水平较低的企业,从严掌握享受该政策。

    三、鼓励研究开发成果加快转移实施。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市、辖市区、镇江新区的财政科技投入。
   “十二五”期间,确保年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市、辖市区、镇江新区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保持年均提升0.2个百分点以上;“十二五”期末,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确保不低于4%,辖市区、镇江新区财政科技投入占财政一般预算支出比例不低于3%,市财政局每年对辖市区、镇江新区财政“206一科学技术”科目支出数额进行查验评估。对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幅或占比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申报国家、省科技进步先进市(县、区)或创新型市(县、区)时予以“一票否决”。

     五、市级财政创新资助和奖励项目主要支持研发投入水平较高的企业。  

    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上述第一条要求的企业,市级科技计划等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和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等项目,优先评定和推荐各级各类创新奖项。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不到上述第一条要求的企业,不予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六、引导金融和社会资金强化创新投入。
    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强化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釆用风险补助、风险担保、风险贴息、有偿使用等方式,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创新研发项目。积极发展科技金融,办好科技支行,创立多种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和担保公司,争取“十二五”期未辖市区、镇江新区全部建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开展科技小额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和产业化项目提供便捷的融资渠道。大力推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与民营资本的有机结合,引导民营资本更多投入高层次人才创新项目和创业领域。

    七、强化创新平台和机构建设。
    推动驻镇高校和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总量,加强学科建设。积极开展“招所引院”,加快引进和新建各类科研机构,“十二五”期间全市每年引进、新建研发和检测机构10家以上。鼓励和扶持广大企业和单位积极建设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和载体,提升对研发项目的承载能力。“十二五”期间各辖市区、镇江新区争取每年新建科技平台 5家以上。强化产学研合作的精准化推进,推动高校、研发机构与企业联合实施更多研发项目。

    八、进一步完善全市研发投入统计监测制度。
    市统计、科技部门研究建立研发投入季报、年报统计体系,定期统计和发布监测结果。每年动态调整完善统计名录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确保应统尽统。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提升依法统计意识和统计业务水平。

    九、实行研发投入统计报表与落实资助奖励政策挂钩制度。
    企业和相关单位向统计和科技部门上报的年度或季度研发投入是表作为核定享受相关资助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新成立企业,包括中小型科技创业企业,都必须填报研发投入统计报表。对成立已有1年尚未填报研发投入报表,或填报不符合要求且不配合整改的,不得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予享受市财政相关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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